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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638-1号

申请执行人马中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世红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中琴,文世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38-1号

申请执行人:马中琴,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

被执行人:文世红,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马中琴申请执行文世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