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24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7号。负责人吴新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生,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告赖瑞芳,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诉被告陈建生、赖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田晓丽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