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芳。被执行人玉李保。本院在执行陈庆芳申请执行玉李保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玉李保在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扶绥县管理部的公积金72000元,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玉李保在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的存款4025元,合计76025元,该案件款75000元已兑现给申请人陈庆芳,剩余1025元为本院执行费。(2015)扶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得到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