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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0828-1号

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吾继峰、刘莉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吾继峰,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82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剑贞,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吾继峰,男。被执行人刘莉,女。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吾继峰、刘莉计划生育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非诉行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苏虎计征决字(201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吾继峰、刘莉未按苏虎计征决字(201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43856元,执行费20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但本院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虎计征决字(201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