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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31号

XX与杨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杨伟,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伟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XX15000元人民币;于2016年4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XX10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