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395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郭 皓
代理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