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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2623号

杨渊源、杨广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渊源;杨广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623号被执行人杨渊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广琪,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渊源、杨广琪钱款人民币2395.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邵伟忠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