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623号被执行人杨渊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广琪,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渊源、杨广琪钱款人民币2395.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邵伟忠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