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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财保2号

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臣、吕凤侠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臣,吕凤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财保2号

申请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洺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馨,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王臣,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

申请人:吕凤侠,女,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臣、吕凤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臣、吕凤侠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王晓玲以自有的房屋一幢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王晓玲,坐落于二道区宜良路755号吴中.家天下一期4【幢】404号房,建筑面积为110.42平方米,丘地号为6-1/151-20(404),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86x**号的房屋一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臣、吕凤侠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