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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93号

董淑容与罗庆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淑容,罗庆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董淑容,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庆武,罗庆武,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董淑容诉罗庆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庆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庆武的银行存款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