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265-1号

李某与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高干渠北1幢1层。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与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2012年8月26日订立的咸阳海纳汽配城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80732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2月25日利息为31200元。本案执行费16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