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字819号原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和平路装饰建材广场4-116。
法定代表人:刘虔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丽丽,女,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倩,女,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原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