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76号

姚洁丽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洁丽,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姚洁丽,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680920096X。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扶绥县渠黎镇。法定代表人蔡鹏枝,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姚洁丽申请执行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木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二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经被另案执行查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凡

代理

审判员  陆文辉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