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1号
原告:张永球,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14。
委托代理人:麦锦河,广东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唐继国。
委托代理人:詹雅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球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球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张永球负担。
审判员 雷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