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平,又名岑穗文,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春硫铁矿,住所地:阳春市陂面镇黑石岗。
法定代表人:何绍永。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春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陂面镇黑石岗。
法定代表人:陈中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岑平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阳春硫铁矿、阳江市春威有限公司、阳江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岑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岑平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岑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雄
审 判 员 梁宗军
代理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鸿许君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