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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531-1号

泰安市泰山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姚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姚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531-1号原告泰安市泰山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丛传贤,任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姚春利,任总经理。被告姚某,居民。被告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