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531-1号原告泰安市泰山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丛传贤,任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姚春利,任总经理。被告姚某,居民。被告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