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字488号原告董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某,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侯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星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