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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208号

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金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柱,男,193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上诉人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本案涉及榆次区开展撤村转居的具体工作,且双方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及主要上诉理由是:原榆次郭家堡乡北关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撤村改居后,成立了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所在之处为原北关村小区,该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该土地上有43户原北关村民,于1981年建有住房,被上诉人系其中一户。由于建成时间较早且大部分宅院是砖木结构的平房,部分房屋坍塌已属危房。上诉人经入户调查并尊重村民意愿,依据晋中市重点工程文件精神及榆次区人民政府文件承接了该项目。上诉人先后与36户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36户居民也陆续搬离,但被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重干扰了重点工程改造的进程,也导致原36户居民长达八、九年无法回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上诉人的诉求为:“判令被上诉人立即腾空房屋并交回宅基地及相关证件”。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既然为集体,就是指原北关村民委员会所有,北关村委在2002年撤村改居,成立了公司,上诉人依据政府文件对该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不是与被上诉人因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发生的纠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经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双方争议问题审查,本案纠纷既涉及上诉人对“撤村改居”工作实施,又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故原审认定涉案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永丽

审判员  许 俊

审判员  元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