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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85号

陈仍旺、陈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仍旺,陈剑飞,林宗绵,吴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85号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被执行人陈仍旺,男,1967生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剑飞,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宗绵,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金星,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仙游县。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陈仍旺、陈剑飞、林宗绵、吴金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执行本案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742元以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了上述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执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陈仍旺、陈剑飞、林宗绵、吴金星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742元以及执行费50元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