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终1195号

王学兰、王学增与王学琴、王学会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王学兰,王学增,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兰。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夫妻关系),天津市日用五金总公司退休供销科科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通。

上诉人王学兰、上诉人王学增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7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王学兰、王学增诉称,王学兰、王学增与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王志荣名下原有坐落于天津市××街××胡同××号平房两间,后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学兰、王学增、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各继承上述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现上述房屋遇拆迁,拆迁安置部门就上述房屋决定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款996657.2元,经测算王学兰、王学增各应分得货币安置补偿款166109.5元。但因王学通、王学健不同意腾交上述房屋,导致王学兰、王学增不能顺利领取安置款。鉴于上述房屋已经法院判决为按份共有,王学兰、王学增有权按拆迁政策领取应得的安置款项,故王学兰、王学增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对王学兰、王学增、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共有的坐落天津市××街××胡同××号第2、3间号房屋按照王学兰、王学增继承份额进行析产分割,王学兰、王学增各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996657.2元的六分之一即166109.5元。原审法院认为,坐落天津市××街××胡同××号第2、3间号房屋,已经(2015)红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学兰、王学增、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各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因王学健、王学通仍居住于上述房屋内,王学兰、王学增、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王学兰、王学增要求予以分割的征收补偿款996657.2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王学兰、王学增要求分割上述征收补偿款项的主张具有拆迁安置补偿争议的性质,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能就被征收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王学兰、王学增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学兰、王学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9元,全部退还王学兰、王学增。原审裁定后,上诉人王学兰、王学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房产面临征收,经上诉人向政府有关征收部门了解涉案房产征收补偿款共计996657.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每人应分得征收补偿款166109.5元,但被上诉人不同意腾交房屋,导致上诉人不能按六分之一份额领取补偿款。现征收补偿款996657.2元已在拆迁指挥部账户内封存,应对该共有物进行分割。综上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学琴、王学会、王学健、王学通同意原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坐落于天津市××街××胡同××号第2、3号房屋,虽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归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但就该房产双方尚未与拆迁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因被上诉人王学健、王学通未腾房,对上诉人诉请予以分割的996657.2元的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被上诉人亦未实际取得该补偿款,故对该款项目前尚无法予以分割。原审裁定驳回王学兰、王学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