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567号
申请执行人:赵友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538-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普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赵友明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友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及变电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本案本次作参与分配处理,申请执行人赵友明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4076元。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回执、执行决定书、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5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卢椒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