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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普晓华、马磊、刘伟、林金华、马长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普晓华,马磊,刘伟,林金华,马长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家隆,行长。被执行人普晓华,女,哈尼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马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林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马长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申请执行普晓华、马磊、刘伟、林金华、马长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欠款本金135815.5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邦槐

审 判 员  黄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