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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440号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4日,住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21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2日,住甘肃祁连山家属楼北坪台福利区2号楼2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武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货款19750元。经查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在法定结案期限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现以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武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荣

审 判 员  金永生

代理

审判员  蔡忠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元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