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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295-2号

原告沈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某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某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295-2号 原告沈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某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辽01**民初295-1号财产保全裁定,被告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某某银行沈阳某某某支行,账号:XXXXXXXXXXX********,经查询,该账户内的存款现已满足原告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的金额,故本院将对被告名下的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某某支行,账号:XXXXXXXXXX********的冻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某某某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某某支行,账号:XXXXXXXXXX********中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