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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750号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邢某某,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邢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俊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