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1民初6152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厚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世斌,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王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孙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世斌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要求被告王世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世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 王世斌 担保人 王世安、王思永、王思平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25万元 借款交付日 2016年2月25日 借款到期日 2017年2月23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1.16% 违约责任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5%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还本付息额 0 借款用途 生产经营 催收情况 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世斌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王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沈梅
书记员黄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