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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执38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方海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方海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方海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003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海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海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海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海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444638.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