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方海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003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海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海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海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海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444638.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