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42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明培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