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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942号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42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明培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