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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行初2号

黄秋结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结,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行初2号原告黄秋结,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鲁毅,市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委托代理人徐鹏。

原告黄秋结诉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秋结诉称,因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顺德区法医中心违法、违规、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危害到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其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保护,而佛山市人民政府不予保护。因此,起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佛山市人民政府不保护黄秋结人生权、财产权属于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未理清行政不作为与被告职责之间的关系,其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黄秋结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污染环境伤害周边居民,于2015年11月5日、和次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投诉信给佛山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顺德区殡仪馆拆除火化炉上盖违法建筑物约371平方;依法取缔拆除顺德区殡仪馆擅自建设的火化炉、火化机;强制要求顺德区殡仪馆独立使用污水管网,排放口应距居民水道300米以上;取缔顺德区殡仪馆未经批准经营的运尸车队、尸体冷冻设施和尸检中心;强制要求顺德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强制要求顺德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焚尸炉烟尘处理设施并且投入运行;强制拆除新建的殡仪馆行政综合服务楼、业务楼,并且恢复原状;严肃处理与本事件相关审批、监督、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书面向公众说明解释事件处理结果;安置申请人临时居所。佛山市信访局于2015年12月25日将该申诉事项转送给佛山市顺德区信访局处理。佛山市顺德区信访局认为黄秋结反映的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决定对黄秋结的信访不予受理,并于2015年12月28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黄秋结。

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因不服其投诉、信访事项不被受理而对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秋结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咏章

审 判 员  陈智扬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宁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