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催3号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办公楼126室。法定代表人郭传杰,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耿书,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于2016年2月25日以转帐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干立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