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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5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张燕子信用卡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张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一、二层H座。法定代表人江炽荣。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诉被告张燕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