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81执88号

XX安与聂永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安,聂永富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88号申请人XX安。被执行人聂永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桂0481执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德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