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991号
申请执行人:葛俊香,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清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负责人:李志胜,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胜。申请执行人葛俊香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9627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李志胜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高 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