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苗生平。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将一张票号为31300052/27146953、票面金额为6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日、出票人河北耀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石家庄营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晓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春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