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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终51号

江志军、江林军等与欧某宏、余某兵非法拘禁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江志军,江林军,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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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志军,男,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林军,男,住惠州市惠城区。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宏,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个体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2日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兵,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个体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2日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原审被告人郤某高,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个体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2日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林军、江志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7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77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宣判后,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林军、江志军,原审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某高和谢惠兴(在逃)等人与被害人江林军、江志军经常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星港站二楼欧某宏的档口打麻将,江林军、江志军二人购买了透视麻将和配套的隐形眼镜,趁无人之机更换了麻将机里的麻将,然后以此手段“出千”赢钱。余某兵、欧某宏等人怀疑江林军、江志军打麻将“出千”,于是商议决定约江林军、江志军打麻将时当场揭穿他们并追回输掉的钱。2015年2月5日,欧某宏、余某兵打电话给江林军、江志军,约二人到金宝山庄星港站二楼打麻将。在打麻将期间,谢惠兴打电话叫来五、六名外省青年,并从星港站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当场将江林军、江志军控制住,强迫江林军、江志军将佩带的隐形眼镜取下来,然后将江林军、江志军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现金各约人民币4000元搜出来。郤某高则用手机进行拍摄。随后,谢惠兴、欧某宏、余某兵等人要求江林军、江志军退回“出千”赢的钱人民币20万元,后减至人民币18万元。郤某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POS刷卡机套刷江志军的广发银行等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8万元,并叫江林军通过手机网从建设银行转帐人民币2.5万元到郤某高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62×××56。随后,谢惠兴、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等人控制江林军、江某两人长达4个小时,在此期间欧某宏、余某兵用拳头对江志军、江林军进行殴打,并让江志军出去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拿江林军的广州银行信用卡到郤某高的POS刷卡机套刷人民币1.5万元,还逼迫江林军和江志军各写下一张欠款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2015年2月16日,江林军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将5万元欠款转至谢惠兴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62×××33,江志军则拿出现金5万元人民币交给谢惠兴,谢惠兴拿到钱后当场将两张借条撕掉。2015年7月21日,被害人江志军、江林军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传唤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由此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于2015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郤某高、包海燕的银行账号交易情况及被害人江志军、江林军银行转账情况。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与被告人郤某高有电话联系;被告人欧某宏与江志军、江林军有电话联系;被告人余某兵与江林军有电话联系。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对照片进行辨认,相互间能辨认出对方,同时亦辨认出谢惠兴;被害人江林军、江志军、证人江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和谢惠兴。(2)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均指出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星港站小卖部就是其三人伙同谢惠兴等人敲诈勒索江林军、江志军的地方。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在郤某高所持有的背包提取到一部POS机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和现金9200元,及在郤某高所持有的手机内提取到两段涉案视频,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对不属于涉案的物品依法发还给当事人。被告人郤某高对被扣押的POS机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予以照片指认,确认上述物品就是其于2015年2月5日用于敲诈勒索的工具和银行卡。视频资料��证明三名被告人等人控制江志军、江林军,要求两人取下隐形眼镜,江志军、江林军不肯,后被告人等人对江志军、江林军进行殴打的情况。情况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谢惠兴仍在逃,公安机关已对其办理上网追逃。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江林军的陈述第一次陈述,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其和江志军利用隐形眼镜在欧某宏的麻将馆打麻将赢了近17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2月5日晚上11时许,欧某宏和余某兵打电话约其到他们的麻将馆打麻将,其戴上自己的隐形眼镜和带了4000元现金到了麻将馆。其看到江志军、谢惠兴、郤某高、余某兵四人已经在打麻将,江某在旁边观看。其看了一会,欧某宏从一楼上来叫谢惠兴下去。不久,欧某宏、谢惠兴带着四、五个年轻人上来,谢惠兴手里拿着菜刀,谢惠兴、欧某宏、郤某高、余某兵以及那��名年轻人将其和江志军围住,他们将其二人的手反抓住,欧某宏、郤某高等人便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谢惠兴指着其和江志军说:“你们竟然出千,看我们不收拾你们”,其和江志军因为都戴着隐形眼镜,便不敢出声。接着谢惠兴和欧某宏要求其二人将隐形眼镜取下来,其和江志军便取了隐形眼镜,这时谢惠兴、欧某宏指使其他人将其二人身上将近8000元现金搜走,并全部人围过来殴打其二人,最后将其二人按在麻将台上,谢惠兴拿着菜刀威胁其二人,其二人害怕他们砍手,便提出能否有其他办法解决。欧某宏说“不砍手可以,给我们20万元”,其二人听到20万元就和欧某宏、谢惠兴商量能否少一点,欧某宏、谢惠兴、余某兵、郤某高四人商量后,答应减2万元,但其二人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提出给一个月时间筹钱,他们不答应,一定要当晚先给10万才能放出去,最后他���答应先给8万元。接着他们将其二人身上的信用卡、储蓄卡搜出来,用刀威胁其二人说出密码,郤某高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部POS机,郤某高拿其二人的信用卡进行刷卡,谢惠兴、欧某宏又逼其用手机将储蓄卡里的钱转到他们指定的账户,江志军由于卡里没有4万元,他们便将其和江某囚禁在麻将馆,让江志军出去取钱,江志军便出去取钱了。到了2月6日凌晨4时许,他们共计从其和江志军那里拿走了8.6万元,后欧某宏、谢惠兴、余某兵、郤某高等人又逼迫其和江志军分别写下5万元的欠条,要求其二人在2015年3月16日晚上12点之前各将5万元付给他们,否则他们就把拍摄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去。期间他们有用拳头、脚对其二人进行殴打,不让动,用言语威胁,将其等人限制在麻将馆约4个小时。2015年2月6日凌晨,其个人先被欧某宏、谢惠兴、郤某高、余某兵等人从身上搜走了4000元现金,接着欧某宏逼其说出广州银行信用卡密码,郤某高用POS机现场刷了1.5万元,随后欧某宏、谢惠兴、郤某高、余某兵又逼其用手机将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62×××83)里的2.5万元转到他们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62×××56),2015年2月16日,谢惠兴、欧某宏在星港站麻将馆要求其将欠条上的5万元转到他制定银行账户上,当天其便用其银行卡(卡号:62×××83)转了5万元到谢惠兴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62×××33)。其和江志军所写的欠条交给了谢惠兴。在2015年2月16日晚上,其二人付完了剩下10万元后,谢惠兴就将欠条撕掉了。其二人就是因为害怕身体受到伤害和害怕他们上传视频会使其二人名誉受损、身败名裂,所以才给他们钱,可是他们收了钱后,并没有删除视频,而是将视频上传,导致背后有人对其二人议论纷纷,故才报警。第二次陈述,2015年1月中旬,其在惠州市西湖百花洲旁路边地摊上购买的,于2015年1月中下旬开始佩戴隐形眼镜到欧某宏的麻将馆打麻将,共用过二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其与欧某宏、谢惠兴、余某兵四个人打麻将,江志军负责买码,当时赢了6000多元。第二次就是案发的那次,当时江志军、谢惠兴、余某兵、郤某高四个人打麻将,其负责买码,赢了700元。其从2014年9月份开始去欧某宏那里打麻将,每次输赢都在2000元至3000元左右,通过佩戴隐形眼镜共计赢取6700元左右。(2)被害人江志军的陈述第一次陈述,其和江林军在2015年2月份之前有空就到欧某宏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星港站一门店二楼打麻将,2015年2月初,其听江林军说隐形眼镜可以看穿麻将牌,后在2015年2月初的一天,其和江林军带着隐形眼镜到欧某宏的麻将馆打麻将,其负责跟余某兵、谢惠兴、郤某高打麻将,江林军坐在一旁买码,由于可以看穿所有麻将牌,其打牌常赢,江林军常买中码,那晚二人就赢了7000元左右。隔了几天后(即2015年2月6日)欧某宏打电话约其和江林军去麻将馆打麻将,其和江林军、江某一起到欧某宏的门店,到了之后,其和江林军、余某兵、谢惠兴共四个人打麻将,打了一个小时后,谢惠兴和欧某宏说要去一楼上厕所,过一会,谢惠兴拿着菜刀并带了七、八名外省仔冲上二楼,谢惠兴二话不说,按住其的手,说要砍掉其的手,欧某宏等十个人左右围着其等人,说其二人打牌“出千”,紧接着就被他们搜身,将身上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掏出来,也命令其二人将隐形眼镜摘下来,在这过程中,欧某宏他们对其二人拳打脚踢,郤某高在一旁用手机录音录像,说要将其二人打牌“出千”被揭穿后的下场放到网上传播,其实欧某宏他们的目的就是想要敲诈其二人的钱财。欧某宏说要其二人赔偿20万损失给他们,欧某宏就叫郤某高拿出随身携带的POS刷卡机出来,分别用其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刷走了5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刷走了8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刷走了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刷走了1万元,同时其身上的4000元现金也被拿走了。江林军身上的4000元现金也被他们拿走,还通过建设银行网上转账了2.5万元到郤某高账户。欧某宏还扣押了江林军和江某,叫其去江林军家里拿银行卡过来继续刷,其就去其老婆那拿了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到银行自动柜台取了现金1万元,并到江林军家里拿了张广州银行信用卡交给欧某宏,他们用江林军的广州银行信用卡刷走了1.5万元和其交了1万元给他们。之后欧某宏他们还逼其和江林军每个人写下5万元的借条,说不给钱就将其二人打牌出千的录像��在网络上传播,由于害怕,到了2015年2月16日,其就拿了5万元现金交给谢惠兴,江林军就通过建设银行转账5万到谢惠兴提供的账号(户名:包海燕),谢惠兴当着其二人的面将借条撕掉。2015年2月6日,其二人被欧某宏他们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8.6万元,之后在2015年2月16日再交给他们10万元,因为他们手上有其二人打牌出千的视频,他们以视频放到网络传播等威胁的办法,胁迫其二人交10万元。其交钱后没有报警,因为欧某宏的哥哥是欧国文,他们家族的小金口有一定的势力,不敢得罪他们,怕遭到打击报复。在2015年3月份,其和江林军打牌出千的视频被放到网络上。第二次陈述,其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到欧某宏档口打麻将,大概每个月在欧某宏档口打五次左右的麻将,加起来一共在那里打了15次左右的麻将。第14次时,其就和江林军开始戴隐形眼镜作弊。自��了隐形眼镜之后,其一共赢了大概5000多元。证人江某的证言,2015年2月5日晚上11时许,江林军打电话给其,约其到欧某宏的麻将馆打麻将,到了那里,其看到欧某宏、谢惠兴、郤某高、江志军在打麻将,江林军、余某兵和其在旁边看,过了约十几分钟,谢惠兴和欧某宏都说要去上厕所,谢惠兴先下去一楼,2分钟后,谢惠兴拿了一把菜刀带着五、六名马仔冲上二楼,谢惠兴拿着菜刀指着江志军说:“把手拿出来,要把你的手剁了”,谢惠兴说江志军、江林军出千,要砍掉一只手,然后欧某宏、谢惠兴、余某兵、郤某高以及那五、六名马仔就将其、江林军、江志军围起来,其三人吓得不敢出声。接着谢惠兴对江林军、江志军进行搜身,将他们身上的手机、现金全部拿走,其手机也被余某兵拿走,欧某宏则叫郤某高拿出手机拍下来。余某兵要求江林军、江志军选择哪只手,江林军问有没有其他办法来解决这件事,余某兵要求他们给20万,谢惠兴装作不同意,余某兵威胁江林军、江志军不给20万,今晚休想出这个门,而且声称要把他们两兄弟的名声搞臭,欧某宏等人则要求江林军、江志军将隐形眼镜取下来他们照办了,后江林军、江志军表示没有那么多钱,余某兵、欧某宏、谢惠兴、郤某高等人就商议,商议后要求他们今晚必须拿出8万元,接着余某兵就把江林军、江志军身上的银行卡搜出来,并且叫郤某高拿出POS机,然后逼迫江林军、江志军说出银行卡密码,还用POS机刷了他们的银行卡,强迫他们用手机将各自储蓄卡内的钱转到郤某高的账户上。因为江志军不够4万元,欧某宏等人就把其和江林军扣在麻将馆,要求江志军回家取钱,而且要求他不可以报警。后来江志军拿了1万元现金回来交给余某兵。欧某宏等人又强迫江林军、江志军分别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要求他们在2015年3月16日之前付清,否则就把拍摄的视频上传到网上去。谢惠兴还威胁不给钱就带人去家里找他们。最后,江林军、江志军各写下了5万元的欠条,并被威胁不可以报警,后其等人才拿回手机离开。期间,欧某宏等人用拳头和脚对江志军、江林军进行殴打。2015年2月16日晚上20时许,江林军、江志军约其一起将钱剩下的10万元送到小金口金山庄星港站给谢惠兴,在那里江林军通过银行卡转了5万元给谢惠兴指定的账户上,江志军则将5万元现金拿给谢惠兴,谢惠兴拿到钱后答应江志军、江林军会将视频删除,但是后来其在网上有看到这段视频。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欧某宏的供述,2014年8月份,其在惠城区小金口金宝山庄星港站二楼开设了一间麻将馆,江志军、江林军是堂兄弟,也经常到麻将馆打麻将。他们两个人在其麻将馆经常一个人买码,一个人打麻将,买码的一个人经常赢钱,每场都赢好多钱。其、谢惠兴、余某兵、郤某高都跟他们打过麻将都输钱,后拿了麻将出去验,麻将店老板用老板用眼镜发现麻将上面都记号,看得一清二楚,江林军、江志军用这种方法骗钱。2015年2月5日晚上19时许,江林军、江志军又来打麻将,江林军买码每一把都中,一下子赢了5、6千元,其等人发现他们戴了隐形眼镜,于是谢惠兴下楼叫了四、五名外省佬上来,谢惠兴还拿了一把菜刀,其、余某兵、谢惠兴、郤某高等人及外省佬将江志军、江林军围着,谢惠兴吓唬他们要砍掉他们的手作惩罚,郤某高则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其则把江志军、江林军身上的现金、手机、银行卡搜出来,并要求他们取下隐形眼镜。他们不肯,其等人就对他们拳打脚踢,随后,他们两人才将眼镜取下来,其等人扬言与要将拍摄的视频放到网络上,江林军问有没有其他办法解决,其等人提出将骗的钱还出来,江林军、江志军说没那么多钱,要一个月时间筹钱,其等人不同意,他们说当晚只能拿出8万元,然后,郤某高拿出随身带的POS刷卡机,让他们将信用卡的密码讲出来,便用POS刷卡机将他们两人信用卡上的钱刷走,其中江林军的信用卡刷了1.5万元,还让江林军用手机将银行卡里的2.5万元转账到郤某高的账户上,可还是不够8万元,其等人就让江志军出去取钱,后江志军拿来了1万元,并逼江林军、江志军分别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才放他们出去。大概2015年2月16日,江志军、江林军两人将10万元送到星港站附近,谢惠兴将钱收了。其等人共计敲诈勒索江志军、江林军18.6万元,其分到约4万元,钱是谢惠兴分的,余某兵、郤某高也有分到钱。第四次供述,其在开店之前无业,自经营星港站至今,最少赚2000元左右,最多赚4000至5000元,其妻子在家带小孩,没做事。江林军、江志军经常在其店里打麻将,其和江林军、江志军一起打过最少二十到三十场,每场最少输3、4千,多的话有上万元。其、郤某高、余某兵、谢惠兴打麻将经常输给江林军、江志军,其输了5、6万元,余某兵输了5万多元,郤某高输了1万多元,谢惠兴输了7、8万元。希望从轻处罚,愿意退钱。被告人余某兵的供述,2015年1、2月份,江林军、江志军跟其等人打麻将时,买码都是赢,从开始打至结束都是赢,而且他们买码不是一栋栋拿,而是这里挑一个,那里挑一个。其就怀疑,接着就拿着麻将去专门卖麻将机的朋友看,发现戴了隐形眼镜可以看到麻将,所以才知道江志军和江林军是戴着隐形眼镜出老千的,而且他们戴着隐形眼镜时不停的眨眼,打几盘就去洗手间,去的时间都是比别人久,眼睛很红,有时会出眼泪。知道他们出千后,欧某宏提出再约他们打麻将,如果他们有戴隐形眼镜的话,就要找他们拿回输掉的钱。2015年2月5日晚上21时50分,江志军和江林军、江某过来,江志军和其、谢惠兴、郤某高一起打麻将,江林军买码,打了一个多钟,江林军买码一直赢。这时谢惠兴就下去一楼拿了一把刀上来,并带了几个年轻人,其就说江志军和江林军打麻将出千,叫他们两人把眼镜摘下来,刚开始江志军不愿意,其就用手打了他一巴掌,欧某宏也上前用脚踢了江志军两、三脚,还有谢惠兴叫来的另外两三个人按住江志军拳打脚踢,然后,江林军、江志军就把眼镜摘了下来,谢惠兴叫他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他们拿出了一部分。其同时叫了郤某高用手机录像,谢惠兴恐吓江志军说要剁的手。其和谢惠兴、欧某宏、郤某高商量要江志军、江林军把赢其等人的约18万元拿出来。江林军、江志军说没那么多现金,欧某宏说要刷银行卡,然后郤某高拿出随身携带的POS机,刷了他们两个人共计6万多元。后来,欧某宏八江林军和江某留在星港店,让江志军回家拿钱,江志军回家拿了1万元现金给谢惠兴,江志军还拿了一张银行卡过来,他们又刷了1万多元,当晚总共拿了他们8万多元,然后,欧某宏、谢惠兴和郤某高还叫江志军、江林军各写了5万元的欠条,欧某宏说如果不给钱就将他们打牌出千的录音录像放到网上去。第二天郤某高给了其2.3万左右,过了十天左右,谢惠兴又给了其1.5万元左右。郤某高分得6000元左右,欧某宏和谢惠兴分得4万元左右。愿意将拿到的4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郤某高的供述,2015年2月初的一天,余某兵对其说他发现经常跟他打麻将的江林军、江志军“��老千”,并说过几天叫其带上POS刷卡机和他一起去抓“老千”。过了几天,余某兵叫其带上POS刷卡机抓“老千”,他说叫其过去跟他们打麻将就可以。当晚21时许,其和余某兵和他一起到了欧某宏的港货店二楼,其和谢惠兴、余某兵、江志军共四个人打麻将,江林军买码,到了次日凌晨0时左右,谢惠兴下楼,并拿着一把菜刀,带了七、八名外省年轻仔冲上来二楼,将江林军、江志军控制住,谢惠兴和余某兵叫江林军、江志军把隐形眼镜拆下来,开始他们不肯,欧某宏、余某兵和几个年轻人就对他们拳打脚踢,他们才把眼镜拆下来,谢惠兴把菜刀扔到麻将桌上,余某兵对他们说要他们自己把“出千”的手剁下来,江林军、江志军说能不能解决这个事情,余某兵、谢惠兴、欧某宏三个人说各输了5万元,余某兵就一口价叫他们赔18万元,并把他们两人的现金和银行卡都搜出来,拿了他们现金共8000元,逼江志军说出银行卡密码,用江志军身上携带的多张信用卡在其的POS刷卡机刷了几万元,接着欧某宏几人让江志军出去筹钱,扣押着江林军和他朋友两个人,江志军出去之后回来拿了现金1万元交给余某兵,然后江林军用网上银行转账2.5万元到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卡号:62×××56)上,接着拿着一张江林军的信用卡在其POS刷卡机上刷了一笔1.5万元,当晚从江林军、江志军两人处共收到8万元。接着,欧某宏、余某兵等人让江林军、江志军各写下5万元的欠条交给谢惠兴,然后放他们走了。听说10天后,江林军和江志军都有拿钱(或转账)交给谢惠兴。其等人共拿了江林军、江志军共计18万多,其分得5000元,这5000元是余某兵给其的。其参与其中,是因为其于江林军、江志军打麻将也输了1万元左右。愿意将非法获利的5000元退还江志军、江林军,希望能从宽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有:医疗费收费单据、银行信用卡催款邮件。原判认为,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宏、余某兵、郤某高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林军、江志军提起的民事赔偿中关于医疗费的部分,因案件中并无江志军、江林军的伤情鉴定,江志军、江林军也未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仅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也并无相关医疗机构的公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费收据上的费用为两原告人因本案的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欧某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余某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郤某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志军、江林军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原裁定认为,两附民原告人提出的违法所得、银行利息及罚息、名誉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一审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志军、江林军要求三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赔偿银行利息及罚息、名誉损失的起诉。上诉人江林军、江志军上诉提出: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77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判令三被告退还违法所得9.2万元。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95206.99元(医疗费4040元;银行利息及罚息:31166.99元;名誉损失60000元)。上诉人欧某宏、余某兵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二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二上诉人属于初犯,原审量刑过重,应当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兵、欧某宏、原审被告人郤某高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林军、江志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某宏、余某兵,原审被告人郤某高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赌债采用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欧某宏、余某兵,原审被告人郤某高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对于上诉人余某兵、欧某宏的上诉意见,经查,1、二被害人于2015年7月21日报案,公安机关是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抓获二上诉人,故二上诉人并非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2、原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量刑时已考虑到坦白、初犯等相关量刑情节,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余某兵、欧某宏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江林军、江志军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1、江志军、江林军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均为手写且无无相关医疗机构的公章,另外江志军、江林军在原审中也未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佐证医疗费用的发生;2、上诉人江林军、江志军提出退还违法所得、银行利息及罚息、名誉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江林军、江志军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汉加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文英黄燕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