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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0361号

时宽梅与沈志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宽梅;沈志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0361号申请执行人时宽梅,女,1954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张乔如(系原告丈夫),195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沈志信,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时宽梅与沈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志信名下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工农路西侧的房产,该房产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沈志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的房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好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一凡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