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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285号

张燕玲、张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燕玲,张锐,席雪冬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张燕玲,女,53岁,1962年9月10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张锐,男,50岁,1965年8月8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席雪冬,男,地址:上高县。

上诉人张燕玲、张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2015)上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上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林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