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翡翠园*幢*楼。
负责人:彭仕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丽娜,女,汉族,27岁,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简龙凯,男,汉族,51岁,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号2-1。
法定代表人:金世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冲,男,汉族,43岁,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思会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代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