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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321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赵浩成、尚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赵浩成,尚存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2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被执行人赵浩成,男。被执行人尚存德,男。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赵浩成、尚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浩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浩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3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