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温立新,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童敏,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人执行人温立新与被执行人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敏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7.5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童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立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童敏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代理
审判员 涂 煜
代理
审判员 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