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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45-1号

韦雅、杨文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雅,杨文赟,乔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韦雅,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杨文赟,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乔华静,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华静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87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