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韦雅,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杨文赟,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乔华静,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华静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87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