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责人汤典勤,行长。被执行人梁景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永力,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巧明,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永力,梁巧明,梁景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96.35元(含执行费4215.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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