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秦华,行长。被执行人苏鸿浩,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达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苏鸿浩。被执行人廖炎芳,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钟竞锋,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郭芷羽,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廖春明,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朱建英,女,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赖鹏,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沈伟花,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俞宝,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廖金凤,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陈东灿,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翔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3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金凤。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4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苏鸿浩、上海达铭贸易有限公司、廖炎芳、钟竞锋、郭芷羽、廖春明、朱建英、赖鹏、沈伟花、俞宝、廖金凤、陈东灿、上海翔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496号判决的第一至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庄海舟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