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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执2号

邓某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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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2011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法定代理人颜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邓某,男,1934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邓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有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漫

审判员  陆 军

审判员  许大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