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2011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法定代理人颜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邓某,男,1934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邓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有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漫
审判员 陆 军
审判员 许大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