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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81号

王继波、王再波等与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继波,王再波,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81号

原告:王继波,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王再波,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继波、王再波与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

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连之日起三十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