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81号
原告:王继波,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王再波,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继波、王再波与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
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连之日起三十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