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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799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储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储苗,储太平,储昭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7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储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执行人:储太平,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执行人:储昭良,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储太平、储昭良、吴储苗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储昭良、吴储苗外出务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机动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储太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务工回乡或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方诗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