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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27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正本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27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被告周某,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