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27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被告周某,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