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34号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祥,职务董事长。被告姜元彬,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何凤艳,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元彬、何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前,二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陈丛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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