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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34号

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元彬、何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元彬,何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34号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祥,职务董事长。被告姜元彬,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何凤艳,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元彬、何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前,二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陈丛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