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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041号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润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041号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润辉,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岳莎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润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谢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