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夷陵执字第0042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峡洲路30号。法定代表人林正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光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荣声,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执字004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宜昌市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杨荣声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26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房屋抵偿债务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炎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公证处(2015)鄂夷陵证字第5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必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