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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426号

田兴祥与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兴祥,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田兴祥。被执行人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汤永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田兴祥与被执行人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部分向申请执行人田兴祥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平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下涯镇工业功能区的机器设备、纸张、生产辅料和办公设备,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4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铖